拖欠房租还换锁 网格员调解纠纷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韩睿 2026年05月18日 11:15

  租房合约存续期间,租户长期拖欠房租,不仅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甚至私自更换房屋门锁。5月14日,网格员依托民法典相关规定,联合民警上门调解,成功化解这起房屋租赁纠纷,保障了房东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辖区邻里和谐、租赁有序的居住环境。

  据了解,辖区北机宿舍居民王女士于去年将自有房屋出租给石某,双方约定租期一年,租户先行支付9个月房租,剩余3个月租金后续结清。租期届满后,王女士多次向租户石某催收拖欠房租,石某始终以经济拮据为由百般推拖、拒不支付。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石某还擅自更换房屋门锁,致使双方矛盾激化。无奈之下,王女士前往白龙庙社区寻求帮助。

  当天,网格员徐芳接到求助后,第一时间了解情况、梳理纠纷细节,联动社区民警共同调解。工作人员现场联系租户家属配合调解,结合民法典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向租户耐心普及法律知识,明确其拖欠租金、私自换锁的违约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

  在法理宣讲和耐心劝导下,租户及其家属认识到自身过错。最终,租户父亲当场代为补缴全部拖欠租金,双方矛盾顺利化解。

  律师说法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刘昊婷律师提示:本案属于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核心争议是承租人欠付租金、擅自处置房屋设施这两类违约行为。从法律层面而言,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的房屋租赁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租金,已构成合同违约,应当依法补足租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承租人擅自更换门锁、改动房屋设施,超出租赁合理使用范畴,侵害了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属于违约兼侵权行为,应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负有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法定义务,迟延、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主张补缴租金、追究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明确,租赁合同仅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承租人不享有租赁物处分及改造权利。

  房屋租赁双方均应坚守契约精神,依法履约。承租人欠租应积极协商,不得采取过激方式激化矛盾;出租人维权需通过合法途径处置纠纷,共同维护租赁市场合法有序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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