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太原日报 作者:李俊华 2025年12月04日 07:23

  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情况。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建设,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于11月26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设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等章节,在加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基础上,从“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到实处,助力美丽山西建设取得新成效。

  条例推动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我省大部分河流发源于境内,向省外发散流出,被誉为“华北水塔”。由于年均降雨量偏少,地表水天然补给量不足,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直接影响到汾河等主要河流水质。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财政应当专列资金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城市建成区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从财政、规划等方面保障城镇排水管网建设和污水集中处理,促进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在“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的基础上,推动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

  条例加强对固体废物“三化”,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我省是煤炭资源大省,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推动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是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消纳处置的相关政策,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的管理水平”“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建筑建材、工程应用、资源回收、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综合利用”,以切实可行的法规条款,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三化”处理,实现多元综合利用和规范化处置。

  此外,条例还就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作出具体规定,促进我省坚定有序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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