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业承兑汇票”为幌子 承诺高收益 投资需谨慎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梁丹 马向敏 2024年03月27日 08:14

  近来,个别机构非法设立票据融通平台,宣称与知名大型企业合作,将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分拆为小额单张单据,与投资者签订“商业承兑汇票回购合同”“商业承兑汇票代理保管协议”等,承诺保底高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就此,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3月25日发出提醒,广大金融投资者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有效预防非法集资。

  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承兑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经购货人(即开票公司)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

  二者之间在信誉等级、风险性和流动性上都存在区别。“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是银行的信用做背书;“商业承兑汇票”,是开票公司的信用做背书。银行的信用自然要超过公司的信用,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信誉等级更高,风险性更低,流动性更好。

  据介绍,回购是一种变相的销售行为,而这一销售行为在非法集资领域也屡见不鲜,如常见的玉石回购骗局,犯罪分子宣称可以签订销售玉石承诺固定收益的项目投资合同,每个月会有利息,而且玉石投资期限届满可以回收,并称依照投资额度的高低,投资期限的长短,每个月的利息也各有不同。如果把骗局中的玉石,换做“商业承兑汇票”,那便是换汤不换药的“商业承兑汇票回购合同”骗局。

  “商业承兑汇票”属于“有价证券”,这一类保管行为的主体,往往是信托机构、银行、贸易货栈等机构,而非自然人,如果由自然人保管,那么该有价证券的真实性,金融投资者就要在心里打上一个大大的“?”了。

  省处非办提醒,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是非法集资。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一旦发现有机构或人员从事相关行为,要及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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