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太原首例酒吧侵害未成年人权利案宣判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陈珊 通讯员 杨润德 2023年03月22日 08:54

  3月21日,市中院消息,晋源区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晋源区检察院诉小店区某酒吧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当庭判令,被告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太原市首例酒吧侵害未成年人权利民事公益诉讼案。

  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小店区某酒吧未尽到审核义务,允许多名未成年人进入,且向未成年人售酒。据进入酒吧的未成年人陈述,他们在进入酒吧时,工作人员并未核实身份、年龄,负责营销的工作人员还向他们出售酒水。为此,晋源区检察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月16日向晋源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被告酒吧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该酒吧停止侵害行为,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由法检“两长”同庭审理,用司法力量共护未成年人成长。晋源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晋源区未成年人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

  3月6日下午,晋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吧在经营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工作人员还为未成年人买酒提供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良影响。法院判决,被告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同意并已主动按期履行义务。

  晋源法院晋阳法庭刘婧庭长表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对待未成年人要细心呵护、用心守护。本案的审理是为了提高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净化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利的环境,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此外,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我们对进入酒吧消费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职责的告知书》,督促家长切实履行好监护教育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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